[新闻源]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发《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部门应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理。 宠物狗虽然是动物,但也属公民的一件财产,所以车辆撞伤或撞死宠物狗,与公民之间造成财物损毁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同样可以由司机或车主与宠物狗主人彼此协商解决。即便协商不成还可以诉诸于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给予公平的解决,并非非要由公权机关介入处理不可。 警方并非不可以介入撞狗纠纷当中,但是警方应该在纠纷对道路使用造成影响,或者已经引发双方激烈冲突,以至于已经演变为治安或刑事案件之后才予介入。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撞狗纠纷在演变为剧烈冲突之前只属于民事纠纷性质,而且这种纠纷此时尚未对第三者及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警方擅自介入处理甚至还可能面临越权的指控。 对于像撞狗这样一些公民可以自行解决的纠纷,警方大包大揽还不利于公民自治意识的培育与自治能力的提高。现在不少地方规定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可“私了”,除了节约警力之外,让公民自行协商解决一些小纠纷,以培育他们的自治意识与能力,应该也在政策出台者的考量之中。 自治意识属于公识的重要内容,自治能力决定着公民自己解决自身问题及协调公民之间关系的能力。公民具有自治意识与能力不但可以有效减轻公权力的负担,而且公民在一定范围内自治的实现还可以让公权力缩小行使边界,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发生与的出现;同时,公民具有自治意识与能力也是现代制度得以确立与稳固的社会文化基础。所以对于公民自治意识与能力应当尽量予以呵护,应当将培育公识与能力注入一切可能领域乃至于细节当中。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像将撞狗纳入交通事故处理这样的规定与做法,与这样一种努力不相符合。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