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楼花盆坠落夺人命 花盆主人赔46万元

事发地公共楼道窗台上还有搁置花盆的印记。

和平大道积玉桥附近一居民楼,高层住户将多个硕大花盆放在阳台边,十分危险。

红钢城三街坊,两个大花盆搁置在楼道窗台上,毫无遮挡。

搁置在4楼公共楼道窗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正巧砸中了楼下行人,并致其死亡。这就是去年9月19日发生在青山的“夺命花盆案”,青山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花盆主人——一对年过花甲的老夫妻赔偿46.75万元。

天降花盆

16岁高中女生永失父爱

对于此案中的原告、16岁的青山某高中生小潘来说,2013年9月19日是她一生中最悲痛的日子,这天是中秋节,最疼爱她的父亲因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花盆砸中头部,永远地离开了她。

当天下午5点40分,其父亲潘先生准备进入红钢城二街坊某门栋3楼回家,刚走到门栋口,突然被楼上一个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倒地不起,随后,他被送到武钢总医院抢救,下午5点55分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对小潘精神上的打击非常大。父女俩的感情本来非常好,父亲去世后,她的成绩直线下降,从年级第100名降到了230名、290名;而且母亲收入没有多少,家中主要的生活来源一下断了。

女儿起诉

向花盆主人索赔50万

事发后,青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潘先生是被4楼楼道栏杆上落下的花盆砸中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青山红钢城派出所对现场走访和调查,对住在四楼的65岁住户崔某、张某夫妇进行了询问,崔某、张某夫妇均承认,砸到人的花盆是他们家放在四楼过道上的,花盆平时都是张某打理,张某承认当天下午对其种植辣椒的花盆浇过水。

2013年10月21日,青山红钢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潘先生被高空坠落花盆砸中致死事件非刑事案件。

随后,潘先生16岁的女儿小潘,将住在4楼的邻居崔某、张某夫妇告上法庭。她诉称,崔某、张某夫妇俩平时在花盆内种植物,但从未对其管理的花盆采取过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其父亲死亡,并索赔50万元。

庭审焦点

天降花盆砸死行人谁之过

但在庭审中,崔某夫妇却全盘否认以前在派出所内做的承认自己是花盆主人的询问笔录:他们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对认定为非刑事案件的定性不予认可,对警方现场勘查意见也有异议,甚至否认肇事花盆是他们家中所有。

被告提出了“阴谋论”:“本案应是一起刑事案件,派出所调查的结果并不能证明砸死人的花盆是我家所有,也可能是有人恶意将花盆推到楼下砸死被害人, 我们种植的植物为两盆辣椒和一盆野花,砸死潘先生的花盆并不是我家所种植的植物和花盆。”

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审理过程中,青山区法院的法官曾到实地调查走访,有住户指认放置在四楼过道平台上的花盆就是被告家的,平时还看见张某浇过水。

青山区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后,认为各方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砸死潘先生的花盆系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

青山区法院还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的花盆落下砸中潘先生头部致其死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对潘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4月11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崔某、张某共同赔偿原告小潘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6.75万元。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拟提起上诉。

记者再访

居民头上仍有“无声炸弹”

昨日,记者再次来到案发现场——红钢城二街坊,这是一栋坐落在僻静处的老旧居民楼。公共楼梯的过道窗台是开放式的,过道内堆着杂物。记者看到,狭窄的窗台上,还隐约留有几个花盆的印记。

记者还看到,被告崔某、张某家的大门紧闭,楼道邻居反映,出事后他们再也没回来住过。

记者见到,事发的红钢城二街坊居民楼,都是这种开放式的楼道窗台,当地并没有人再在窗台上搁置花盆。

但记者在青山区、洪山区的其他一些小区、街道走访调查时发现,许多人在阳台窗户上搁置架子养花种草,花盆高高搁置在空中,犹如一个个“无声炸弹”,一旦刮起大风,谁也无法保证不被风刮落而砸中行人。

记者在与红钢城二街紧邻的红钢城三街坊一个门栋上,赫然发现两个大花盆正好搁置在公共楼道上方窗台边沿,一旦坠落,有人正巧进楼道的话,悲剧将会重演。

律师说法

空中养花种草要考虑法律后果


据原告小潘的代理律师、本报周二之约合作律师、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寿亭介绍:鉴于原告一家经济状况不好,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应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给小潘提供了法律援助,免费帮其打官司。

李寿亭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两被告疏于管理、维护其使用的花盆,致使其坠落,与原告之父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李寿亭律师还表示,该案给市民们提出了血的警示,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花盆和空中搁置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肇事的花盆或空中搁置物找不到主人,一栋楼的住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